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9号
原告:张宏锐,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基彦,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姜秀妍,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锐与被告安基彦、姜秀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