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金今顺,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崔林浩,现住延吉市人民路。
被告:陈洪章,现住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孙佳琪,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今顺诉被告陈洪章、孙佳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今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今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今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金今顺负担。
审 判 长 黄红梅
审 判 员 陈 艳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