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79号
原告:陈兵,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吉街。
法定代表人:安玉顺,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孟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