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21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郭红,女,身份不详,住址:延吉市。
被告:冯革,男,身份不详,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红、冯革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7元,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