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15号
原告:马立柱,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站前街。
被告:韩昇佑,男,朝鲜族。
被告:韩勇,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柱诉被告韩昇佑、韩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立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立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马立柱。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