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50号
原告:臧涛,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文艺委一组。
被告:郭成海,已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涛诉被告郭成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臧涛。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