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723号
原告:赵宽先,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云琛、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镇虎,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原告赵宽先诉被告尹镇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宽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宽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赵宽先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崔 麟
审判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