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85号
原告:高淑芳,女,汉族,现住老朝阳办事处对面。
被告:张光镇,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元香委。
委托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瑛爱,女,朝鲜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朴东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原告高淑芳诉被告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淑芳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淑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高淑芳,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淑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