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27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进学街。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庆,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八组。
被告:姬艳君,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庆、姬艳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