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刘雅慧,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金永林,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刘雅慧诉被告金永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确认被告金永林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雅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刘雅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静
审判员 李 雪英
审判员 邱 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