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93号
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军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婉莹,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婉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 日
书记员 张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