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吉子与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70-1号

原告朴吉子,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帅,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吉子与被告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吉子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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