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69-1号
原告李钟吉,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帅,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钟吉与被告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钟吉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辉
(2015)延民初字第2369-1号
原告李钟吉,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帅,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钟吉与被告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钟吉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