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31号
原告梁吉松,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郑万吉,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吉松诉被告郑万吉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吉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吉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梁吉松负担。
审判长 李相根
审判员 黄善姬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