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48-1号
原告:洪彬,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成花,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秀征,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彬诉被告延边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