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92号
原告:尹富彬,男,满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尹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尹富彬诉被告尹波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尹富彬于2015年8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富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富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富彬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书记员 张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