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富彬与被告尹波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92号

原告:尹富彬,男,满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尹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尹富彬诉被告尹波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尹富彬于2015年8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富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富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富彬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书记员  张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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