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790-2号
原告:车成姬,现住龙井市龙门街。
被告:王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董友,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原告车成姬诉被告王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成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5.90元(原告已预交145.90元),共计12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红梅
审判员 吕东哲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