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00号
原告:刘志金,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迎光小区。
被告:姜正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木材公司附近。
被告:霍西秀,女,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 。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霍西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2015)延民初字第4500号
原告:刘志金,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迎光小区。
被告:姜正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木材公司附近。
被告:霍西秀,女,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 。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霍西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