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790号
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昕鑫放房地产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龙善,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