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相俊诉被告高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34号

原告:金相俊,男,朝鲜族,1970年2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高伟,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相俊诉被告高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相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相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相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金相俊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邱艳红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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