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文子诉被告金春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08号

原告:金文子,女,朝鲜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银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春河,男,朝鲜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子诉被告金春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文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文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645元,由原告金文子负担。

审判长  金 哲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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