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08号
原告:金文子,女,朝鲜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银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春河,男,朝鲜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子诉被告金春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文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文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645元,由原告金文子负担。
审判长 金 哲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