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39号
原告:朴英子,女,1953年6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徐庆林,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子诉被告徐庆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英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英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朴英子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