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杨延林,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太弘哲,男,朝鲜族,1958年10月12日,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林诉被告太弘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延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延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延林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