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延林诉被告太弘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杨延林,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太弘哲,男,朝鲜族,1958年10月12日,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林诉被告太弘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延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延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延林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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