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姬花诉被告金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42号

原告:金姬花,女,1971年8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金星,男,1974年4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姬花诉被告金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姬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金姬花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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