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42号
原告:金姬花,女,1971年8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金星,男,1974年4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姬花诉被告金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姬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金姬花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