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全善姬,女,1970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
被告:陈俊儒,女,1973年8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孟宪彪,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善姬诉被告陈俊儒、孟宪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善姬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善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全善姬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