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4号

原告:赵晓春,女,1972年4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康和。

被告:全东洙,女,1956年10月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红花,女,1966年11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元(原告已预交9710元),减半收取384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865元,由原告赵晓春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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