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57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法定代表人:陆俊波,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科员。
被告:尹延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尹延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