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贞今与张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04号

原告:吴贞今,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勇,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贞今与被告张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光锡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贞今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贞今诉称:张某某是吴贞今的长子,系张勇的父亲。2015年8月24日张某某因病去世,其留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供电小区9号楼3单元602号118平方米房屋及银行定期存款40万元。现原、被告因继承上述遗产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某某遗产。

张勇辩称:1、诉争房屋在吴贞今名下不属实;2、起诉不是吴贞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要求吴贞今本人亲自到庭。

经本院核实,吴贞今本人对起诉事宜不知情,起诉并非吴贞今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本案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以原告吴贞今名义提起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预交)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光锡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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