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王世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2: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04号

原告: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海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崔基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梨花路。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世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娇阳委三组。

原告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贷款公司)诉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王世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2015年7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达莱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王世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达莱贷款公司诉称:2014年1月26日,金达莱贷款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75万元、55万元,金达莱贷款公司于当日向金钱豹公司提供借款75万元、5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金钱豹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了之前的全部利息,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1月22日,被告王世龙向原告出具担保函,约定如金钱豹公司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王世龙以其个人财产负责全部偿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合同及担保函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截止2015年6月25日,金钱豹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和利息11.47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11.47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二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钱豹公司、王世龙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金钱豹公司和原告金达莱贷款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金钱豹公司从原告处借款75万元、55万元,共计130万元,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均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30日,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均为月利率20‰。另外,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均由被告金钱豹公司承担。同日,原告将130万元借款支付给金钱豹公司。2015年1月22日,被告金钱豹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了2015年1月22日之前的全部利息。同日,被告王世龙给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被告金钱豹公司未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在两个月内清偿完毕,并在金钱豹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下由其偿还。被告金钱豹公司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未支付剩余利息。

另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借款合同、贷款凭证、担保函、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金钱豹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金钱豹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因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2015年1月22日之前的全部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金钱豹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按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世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王世龙于2015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对金钱豹公司未还的80万元本金及利息两个月内偿还完毕,并在金钱豹公司不能偿按期偿还的情况下由其偿还。出具担保函后,金钱豹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应当确认王世龙对上述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金钱豹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金钱豹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律师费负担进行了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王世龙应当对3万元律师费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

二、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王世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王世龙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金钱豹娱乐有限公司、王世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刘风春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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