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金锦浩,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桂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浩与被告曹桂荣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锦浩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锦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锦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金锦浩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