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
原告:卢世懋,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洁,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世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由原告卢世懋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