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

原告:卢世懋,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洁,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世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由原告卢世懋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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