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赵亚丽,女,汉族。
被告:侯远强,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秀艳,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丽与被告侯远强、王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赵亚丽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