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京云与孙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84号

原告朴京云,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相峰,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京云与被告孙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京云未能提供被告孙相峰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黄 红梅

审 判 员  陈 艳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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