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松国诉被告崔顺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全松国,男,朝鲜族,1933年4月9日生,现住和龙市南坪镇,户籍所在地和龙市民惠街爱民社区。

被告:崔顺今,女,朝鲜族,1962年6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大都市花园。

原告全松国诉被告崔顺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松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松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全松国负担。

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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