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138号
原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文东,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新园街99号。
代表人:李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凯英,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冯锡梅诉被告李文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