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光洽诉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安光洽,男,1967年11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

委托代理人:杨帆。

被告:金文玉,女,1970年5月3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光洽诉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光洽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光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122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安光洽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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