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安光洽,男,1967年11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
委托代理人:杨帆。
被告:金文玉,女,1970年5月3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光洽诉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光洽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光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122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安光洽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