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40号
原告:罗梦杰,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王丽琴,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原告罗梦杰诉被告王丽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罗梦杰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