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1号
申请人:姜善子,女,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吴德新,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姜善子与被申请人吴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德新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德新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申请人姜善子提供的担保物朴东汉名下的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