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144号
原告:陈会清,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冯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玉娟,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史金霞,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清诉被告延边超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玉娟、史金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清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会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会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2230元(原告已预交4380元),由原告陈会清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