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88号
原告:李金萍,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杨子怀,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金萍诉被告杨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77.50元(原告已预交125元),由原告李金萍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