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李大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宪国,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星诉被告王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大星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
审 判 员 李雪
人民陪审员 苏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