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星诉被告王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李大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宪国,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星诉被告王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大星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

审 判 员  李雪

人民陪审员  苏蕾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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