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88号
原告:孙爱丽,女,汉族,1975年7月2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虎,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罗楠,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孙爱丽诉被告崔虎、罗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60元(原告已预交2519元),由原告孙爱丽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