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39号
原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洪彪,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兴光,现住延吉市。
被告:程晓东,现住延吉市。
原告冯锡梅诉被告李洪彪、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