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62-1号
申请人黄文鹏,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霍佰海,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黄文鹏与被申请人霍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霍佰海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霍佰海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台。扣押期限为2年。
二、冻结申请人黄文鹏提供的担保物黄文艳与苏全波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则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