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08号
原告:金美兰,女,朝鲜族,现住韩国水源市。
委托代理人:全承男,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兰诉被告崔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美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美兰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