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魏秋花,现住延吉市。
被告:卢佳詠,现住延吉市天。
委托代理人:卢成杰,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8号。
本院审理原告魏秋花诉被告卢佳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秋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魏秋花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