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07号
原告焦春雨,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金龙,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焦春雨诉被告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焦春雨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璐
(2015)延民初字第6207号
原告焦春雨,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金龙,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焦春雨诉被告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焦春雨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