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139号
原告李保顺,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宝华,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代表人张永华,经理。
原告李保顺诉被告张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保顺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