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51-3号
申请人严雪花(严光日之女),女,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国良,男,现住珲春市。
申请人严雪花与被申请人马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国良名下的住宅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国良名下的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
二、冻结申请人严雪花名下的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