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568号
原告闫海有,现住延吉市。
被告宋立辉,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慧敏,总经理。
被告张振国,现住址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宏大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有诉被告宋立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张振国、延吉市宏大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海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0元(原告已预交3420元),由原告闫海有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璐
